(一)承擔全縣社會養老服務、兒童福利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培訓。
(二)指導機構、居家養老相關家政服務隊伍建設。
(三)承擔養老服務行業的相關檢查等行政輔助工作。
(四)承擔新昌縣行政區劃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孤兒、棄嬰(幼)兒童的養護、醫療、康復、教育等工作。承擔納入“明天計劃”“添
翼計劃”的殘疾兒童康復服務工作。
(五)完成新昌縣民政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