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擔共同富裕示范區建設、社會建設領域相關評估督導制度擬訂、組織實施等具體工作,提出相關評估評價意見和改進措施建議。
2.指導相關部門開展社會建設領域改革方案和社會政策發布實施前社會風險評估。
3.組織開展社會建設分析評估,總結交流社會建設相關經驗做法。
4.完成縣發展和改革局、縣委社會建設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任務。